随着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 数字艺术品不断涌现, 人们看到了区块链+艺术品数字化引发的新的商业前景。但与此同时,各种讨论甚嚣尘上,莫衷一是。其中,既有以艺术品为噱头的资本炒作担忧,也有以激励艺术创作与艺术事业繁荣为理由的溢美之词。
尽管nft目前主要集中在游戏、加密艺术品、卡牌类收藏品等领域,使用用途也主要是在线付款码皮肤等,但市场关注的程度和交易的火热势头却丝毫不亚于前几年以“共享经济”为由头的商业模式创新。正如2021年的一份行业报告显示的那样,nft市场交易量已超3.4亿美元,其中nba topshot占据最大份额,交易量超过2.25亿美元。
或许是因为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比较吸引眼球,人们把nft说成是新型电子货币。但从nft艺术品的商业实践来看,它们本质上都是个性化极强的加密数字产品,每一个nft在价值上都不是无差别等价物,所以nft艺术品也被叫作非同质数字代币。
但在笔者看来,nft艺术品本质上是艺术品数字化的特殊形态,只不过在数字化过程中因区块链加密产生了不能人为篡改的编码认证性质,于是那个最先获得区块链加密的非人为编码被赋予了唯一性,也因此获得了作为商品的稀缺性质,这便是其为什么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根本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代币之说的确不可靠,nft艺术品更是一种表现数字艺术品唯一性的可信所有权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艺术品牵涉到版权以及作为商品的所有权问题,所以,探讨nft是否可以促进艺术创作,就必须回答所有权凭证与艺术品版权的法律以及经济关系到底如何?
从法律意义上讲,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阐释艺术品版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通常来说,版权(或称著作权)是艺术品创作者拥有的天然权利,包括艺术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衍生使用许可权等。所谓艺术品所有权,包括对艺术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利。由于数字艺术品被冠以艺术品称谓,因此无论是否具有线下的艺术品实物,它都可以被视为一种艺术品的表达形式,所以上述关于权利的定义同样适用。
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诸多表现载体中,数字化只是其中一种表达形式,数字艺术品一经nft化之后,购买者获得的将是原生的数字艺术品即加密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所谓nft数字艺术品所有权,就是数字化原生艺术品归谁拥有,包括对它的研究欣赏、转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权利,但不包括艺术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对艺术品衍生用途的处置。也正是因此,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和艺术品标的物没有直接关系,这里的所有权的标的物也仅仅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后产生的不能复制的唯一性的标记,当然这种标记因为具有不能人为篡改的独特性,才使得所有权具有了商业价值开发的可能。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我们还需要弄清楚由nft数字艺术品所有权和艺术品版权分离后产生的利益分配特征。笔者认为,nft数字艺术品抛出的基本前提是数字艺术品,既包括实物标的通过技术手段数字化后上传至互联网形成的数字产品,也包括原本就是数字产品多次复制而来的新数字产品。但从商业价值上讲,这种数字艺术品缺乏唯一性、获得的技术难度较低、阻止其转让获益的难度也小,所以市场需求面很窄,可开发的商业价值也不高,大多数情况下是推动实物品线下交易的一种手段。
然而,nft数字艺术品最关键步骤是区块链加密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可识别的、全网共识的、不可篡改的编码,这就产生了完全排他性的经济价值,即nft数字艺术品的排他性。于是,数字艺术品因新技术而具有了商业价值。此外,在商业操作过程中,人们还会对数字艺术品进行份额分解,出现了对应完整数字艺术品的部分所有权,例如一张人像作品的左眼部分和右眼部分。虽然商业利益会激励艺术品的创作,但致力于艺术品nft化的动力会变得更为强大。因此,在nft化的艺术品创作时代,酒香真的会怕巷子深!
在极端情况下,可数字化的任何品类都可以nft化,哪怕这种数字产品原本一文不值,如一张涂鸦画或者再粗糙不过的寥寥几个字。显然,数字艺术品版权的商业价值远远低于对它进行技术加密标记所有权的商业价值,因为唯一性标记的所有权才是开展nft交易的先决条件。
面对不断升温的nft数字艺术品热,社会各界人士都需要冷静一下。对消费者来说,大家一定要保持理性的认知态度并采取谨慎的交易行为,既不要把nft错误地视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甚至看作是比特币发财机会的重现,更不能把它等同于股票一样的金融产品。对技术开发者和艺术品创作者来说,nft数字艺术品是区块链技术商业化的一种结果,虽然它的产生的确为自己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回报,但如何在技术层面上建构出符合理性交易目标的风险预警能力,如何在数字艺术品上强化艺术的基因,恐怕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对相关管理部门来说,要坚持积极支持和规范管理的基本思路,在鼓励nft数字艺术品健康发展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建立杜绝大规模资本运作力量介入的监督机制。
栏目主编:王多
本文作者:胡晓鹏